LoL赛事- LoL投注- 2025年最佳英雄联盟投注网站冲刺IPO中如何应对IP风险—科创板审核知识产权重点问题案例分析
日期:2025-08-09 15:21 |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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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若企业在被诉专利侵权的案件中败诉,则企业将无法继续生产销售涉诉专利对应的产品,亦可能面临高昂的侵权赔偿金额,这对于企业的IPO申报发行都将可能构成实质性障碍,企业的应对处理方式也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结果,进而影响IPO申报走向。
例1:思看科技(688583)正处于审核问询阶段之中即新增专利侵权诉讼,2023年10月,Patent Armory Inc.向美国法院递交起诉书并认为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其专利的有效性及发行人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判令发行人赔偿相应损失。上交所在第二轮审核问询中就该新增诉讼要求发行人说明:(1)上述纠纷的最新进展;(2)结合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技术特征等,充分分析原告主张是否成立,全面自查发行人产品技术中是否涉及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的情况,若是,涉案专利在发行人产品技术中的运用情况及报告期内的收入、毛利贡献情况;(3)充分测算若上述诉讼败诉可能给发行人业务、技术、财务等造成的不利影响,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时,上交所要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以及相关披露、核查工作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9诉讼或仲裁”的要求、是否取得境外律师的专项法律意见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024年1月,思看科技与Patent Armory Inc.签署和解协议并向Patent Armory Inc.支付一定金额(占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利润的比例较小),同时Patent Armory Inc.承诺不会再以和解协议项下专利对发行人提起任何诉讼或赔偿要求,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且法院已作出批准撤诉的裁决,且发行人通过全面自查确认其产品技术中不涉及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因为发行人积极应对前述纠纷并采取了相应的和解措施以终结了案件审理,第二轮审核问询后,发行人顺利过会并完成注册发行,上述纠纷未对发行人的IPO申请过程造成实质影响。
反观其他案例,例2:在智融科技的审核问询过程中,2022年5月新增英集芯(688209)起诉发行人侵权诉讼,英集芯认为发行人侵害其发明专利和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诉求为发行人停止销售侵权产品、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英集芯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6,609.37万元,截至该问询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先行调解通知书但尚未安排调解,前述专利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在法院尚未转入正式立案程序。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上述纠纷事项目前的进展情况,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保荐机构虽在2022年8月的审核问询回复报告中对于前述问题均予以回应,但发行人还是在2022年9月撤回了申请材料,该未决诉讼对于发行人的IPO申请过程可能还是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综上,在IPO审核过程中,如果企业涉及专利侵权诉讼,证券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涉案专利对于企业的收入及产品的重要性程度、败诉结果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等问题,进而判断该等纠纷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影响企业的上市发行条件。若案件涉及的标的金额较大、涉诉知识产权为企业主要/核心技术,且处于不确定性较大的未结案状态,一旦企业处理不当,则该等案件很可能构成企业IPO申报过程中的实质障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该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因此,若企业所持有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其将丧失在技术方面的排他性保护权利,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或其权利要求中公开的技术点存在被竞争对手模仿的风险,这对于依赖专利保护的高新技术企业(例如从事医药、芯片等行业的企业)尤为致命,甚至可能影响其市场份额及产品定价权。
同样是在智融科技的审核问询过程中,上交所关注到发行人共有发明专利27项,自2022年5月16日以来,已有26项发明专利被提起宣告无效请求,截至该轮问询问题发布时,相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过程中。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发行人专利被提起宣告无效请求的审查进展情况,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分析,相关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尽管保荐机构已在2022年8月问询回复中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但发行人仍于次月主动撤回申报材料,该情况反映出发行人专利宣告无效的情况也可能对其IPO进程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例4:格蓝若存在发行人与华中科技大学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情况,共计开展7项委托研发项目,并基于华中科技大学李红斌教授提出的理论,发行人形成核心技术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技术站域虚拟标准器技术和广域虚拟标准器技术。上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1)与华中科技大学、李红斌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背景和过程,委托研发项目、排他许可、继受取得的发明专利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是否涉及发行人的底层技术,相关技术对发行人收入的影响;(2)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来源、形成过程、迭代情况,技术成果对应的研发人员;发行人短时间内即完成产品研发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技术先进性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匹配;(3)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对上述人员、主体的技术依赖,是否具有独立研发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因此,虽然企业作为所有权人之一可以单独实施共有专利,但除企业之外的其他共有专利权人可能会在未通知企业的情况下许可他人(可能包括企业的竞争对手)实施共有专利,这对企业的技术保护和生产经营将会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
例7:凯普林(2024年7月注册生效)自国防科技大学获得1项实用新型专利许可,付费597万元,许可种类为普通许可,上交所在首轮及第二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1)专利许可的对应产品、收入及毛利占比、权利义务约定,是否构成发行人研发的底层技术来源。结合细分产业链上下游技术难度差异、同行业公司技术储备及技术路线差异、发行人毛利率、发明专利、研发人员占比均低于同行业公司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具有持续研发能力;(2)获得相关实用新型专利许可的背景、将被许可专利用于下一代高性能光纤激光器产品的研发计划及进度,未来是否具有续期计划及相关安排,是否影响发行人产品研发生产。
例8:在海创光电的首轮审核问询中,发行人部分核心技术人员曾在发行人竞争对手及其相关方等公司任职,且在发行人设立时,该等核心技术人员尚未从原单位离职。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简要说明核心技术人员前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及相互关系,与发行人业务及技术的关系,核心技术人员等人与前任职机构是否存在竞业禁止、保密协议及利益冲突;(2)发行人的知识产权是否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等人在前任职单位的职务发明,是否存在侵害发行人或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相关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为了进一步引进先进技术和前沿研究成果,提升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兼职创业、离岗创业也将成为很多技术人才的选择。因此,存在事业单位任职背景的研发人员于企业处兼职、创业等情形以及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权属等问题也会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
例9:在北芯生命的首轮审核问询中,实控人曾任职于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先进院”),任职期间创办了生物医学光学与分子影像研究室。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实控人在先进院开展发行人相关产品和技术研发的具体情况,包括研发起始时点、研发成果和研发团队情况,发行人是否承接前述技术成果和人员,发行人、实控人与先进院是否就此达成协议或其他安排,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实控人和其他先进院相关人员在发行人处创业或任职的具体情况和合规性,与先进院是否签订停薪留职、离岗创业相关协议,如是,请说明协议的期限和目前的法律效力,是否影响公司研发团队稳定性;(3)公司50项发明专利中,发明人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公司员工;结合核心技术人员和专利发明人的从业经历,说明技术来源是否为自主研发,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反原任职单位关于竞业禁止、保密协议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例10:誉辰智能(688638)将其部分发明专利质押,分别取得授信1,300万元、1,500万元;2020年、2021年末,公司货币资金分别为6,809.51万元、23,456.29万元。上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1)结合公司持有资金及整体流动性情况,说明将主要产品发明专利对外质押的原因、必要性及合理性;(2)相关专利的作用,是否存在被行权的风险及对公司产品生产的影响。截至该问询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发明专利质押担保的借款已经偿还完毕,专利质押已经解除,专利权质押事项未对发行人的申报进程造成明显影响。
专利集中申请是指企业在短期密集提交大量专利申请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专利申请集中在IPO申报前的某一时间段,一定时间内的专利申请量显著高于历史平均水平,申请专利围绕同一技术领域或产品线布局等。专利集中申请并非证券监管部门所绝不容许的,如果企业具有合理动机并进行充分说明,例如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较大的研发突破、为了构筑专利防御体系等,该情况将不会引发证券监管部门的质疑。如果企业无法充分论述其专利集中申请的合理性,则该问题将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
例12:在安芯电子的11项发明专利中,有5项发明专利至今未形成产品和收入,其余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6项发明专利中,其中1项为涉诉专利,1项为2019年继受取得,3项的申请时间集中在2020年。上交所在首轮审核问询中要求发行人说明相关专利目前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知识产权风险,并进一步论述发行人专利数量是否符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中“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5项发明专利”的相关指标(注:此为该轮问询当时所适用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专利数量指标)。
4. 对于研发人员(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企业应做好档案管理及背景调查,了解研发人员在前任职单位的研发方向及研发成果,并要求其与企业签署完善的保密协议、竞业协议、知识产权成果不侵犯他人权利等相关文件,降低企业及研发人员与前任职单位发生违约纠纷及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风险;对于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兼职、创业的,企业应提前了解事业单位的相关政策,与该等技术人员就其兼职、创业期间的研发范围及知识产权成果权属等内容提前进行约定,以尽量规避企业与该事业单位就兼职、创业的合规性及知识产权所有权归属等事项所引发的问题和争议。